日本酒駕 罰勸酒、關拒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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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警察執行「酒駕犯罪」規範新制,或有稱本次修法內容舉世最為嚴格,亦有不少駕駛規避刑罰追訴堅拒酒測,警察也僅依違反交通法規行政裁罰交差了事。然而,酒駕列為犯罪處以刑罰乃民主國家文明共識,若稱本次修法嚴厲程度「獨步全球」或顯誇大背離國際潮流。臨檢盤查、路檢酒測乃是警察與人民「偶遇」,雖然保障用路安全,仍應理直氣和,堅守法律尊嚴維護執法公平,不該讓投機者混水摸魚、脫法遁逃。對照日本對於酒駕處罰,不僅加重駕駛「本人」刑事責任,若其呼氣檢測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一五毫克即科刑責,同時對於助長酒駕或者放任酒駕的「共犯結構」,例如提供飲酒之人駕駛車輛,或提供酒駕者酒類飲品及相關勸酒之人,乃至與醉酒開車者同車之人均有輕重不等刑罰制裁。並且,日本為免投機取巧者,鑽法漏洞圖謀「花錢消災」,對於有酒駕之虞拒絕酒測者,可科以三個月以下刑罰制裁。同時,日本取締酒駕的處罰規範,相較我國更為全面、嚴格,但是警察執法並不因有民意後盾即可恣意、強勢作為。亦即,警察實施路檢酒測的程序上,相關法律依據仍如同臨檢盤查勤務,仍應尊重大多數「良善之人」、「路權使用」。警察於一般道路對不特定人「抽樣」路檢攔停,並非出於追緝犯罪而與特定人「過招周旋」,實施的方法、手段原則上應出於尊重「以禮相待」。因此,值勤過程「攔停」不讓其離開,以及要求「檢查」交通工具,或者實施「酒測」事實行為,不能如同犯罪偵查證據保全之拘捕、搜索、勘驗等等強制處分。取締酒駕能否「安全駕駛」之判別基準,關鍵所在並非開車之人帶有「酒味」開車,而是開車之人是否「醉酒」開車。亦即,如同本次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,有關不能安全駕駛恐致生公共危險之情況,包括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」,以及「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」。因此,警察實施路檢取締酒駕「呼氣檢測」並非必然,依據專業經驗若由開車之人談話、應對、舉動等等,認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可能情況,原則先以「好言勸說」、「半推半就」要求配合調查,若遇有惡言相向、蠻橫動手者,則另以「妨害公務」現行犯逮捕。換言之,警察酒駕執法關鍵巧門,並非強制酒測「蠻力抗衡」,而是輔以專業說服「以柔克剛」。
【2013/06/18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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