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安賴警察 非人民之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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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報載專家建議應設置「食品警察」協助執法,以落實食品安全制度。筆者認應有待商榷。一般行政機關推動業務,遇有干涉、取締等事項,大都沿循舊例將警察列為協助單位,但長期下來,不僅造成權責不明,反客為主現象,亦使警察背負沉重工作負擔,無法專注於治安及交通維護工作。而全國警力缺額六千餘人,實無多餘警力成立食品警察。 行政機關實應先導正觀念:一、主管機關應建立執行公權力之權威:行政機關對合法的管理與調查,與違法的取締處罰,本是連在一起的工作,這是事務管轄、法定管轄的基本概念。若當事人拒不受罰,或因此延伸出治安問題,才有警察機關介入的餘地。二、行政機關均具有警察權:具有裁罰權的行政機關,皆擁有廣義的警察權。行政機關應勇於執法,負起調查、取締與處罰責任,除有妨礙安寧秩序,不能動輒要求警察協助執行。三、勿將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混淆:部分機關執行行政調查,誤認警察到場,即可強制進入、調查、搜索。相反的,警察機關並不具備此權責,同時亦不得恣意介入其他機關之權責。又行為未涉及刑事責任,自無法發動刑事犯罪偵查之法律依據。專業化時代,各行政機關愈來愈具有其專業的不可替代性,沒有理由再推諉由不具食品等專業背景的警察機關介入調查、取締,非但無助於證據品質,反將延宕偵辦程序,更非人民之福。
【2013/06/19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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