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

若僅紓解監獄超收…減刑 別製造更多問題

若僅紓解監獄超收…減刑 別製造更多問題
立委提出罪犯減刑條例草案,內容比照二○○七年減刑條例,惟此減刑若僅是為紓解監獄超收現況,卻缺乏整體的刑事政策考量,其所付出的社會成本,恐難以估算。刑事判決若確定,則產生所謂既判力,除非經由再審或非常上訴為撤銷,否則,任何人皆不能否定。惟憲法第四十條,總統有依法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等之權限,故此等權力的行使,即帶有推翻原判決的意味,致嚴重破壞法律安定性,致不得不慎重。故一旦決定為立法,在不可能對所有案件為減刑下,到底該排除哪些犯罪案件,即成為首要的考量重點。則重大犯罪及再犯率較高的犯罪類型,就不應在減刑之列。只是關於重大犯罪與否,卻又是個難以釐清的概念,且關於再犯率高低與否,大概除了性侵害犯、煙毒犯、組織犯罪等較無爭議外,其他案件實難有明確標準。依此而論,是否排除於減刑範疇,即易流於立法者的恣意決定,而難有公平性。此外,減刑條例乃針對通案,即只要非屬於此條例所排除適用的犯罪類型,則不管此受刑人是否已經矯治完成、是否適於社會復歸,都一律受到減刑的優待。所以,在缺乏個別的再犯與適性評估,只為舒緩監獄擁擠壓力,而突然為大量的減刑,只會帶來治安維持的龐大壓力。事實上,早在二○○五年刑法修正時,我國刑事司法即朝向所謂「重罪重罰、輕罪為機構外處遇」的寬嚴並進之兩極化政策。故若為紓解監獄收容受刑人過剩的困境,就現行的刑事司法而言,檢察官即可針對三年以下的輕罪為緩起訴處分,法官亦可藉由緩刑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,於考量再犯風險、社會化可能性等因素下,為此等的轉向處遇。若只想以減刑方式來解決,不僅是急就章,亦可能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。
【2013/12/07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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